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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丘市光明门业有限公司、马宝涛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2执17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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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82执1743号
  • 案件名称

    任丘市光明门业有限公司、马宝涛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任丘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任丘市光明门业有限公司;马宝涛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2执1743号申请执行人:任丘市光明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7651974663。住所:任丘市石门桥镇马村。法定代表人:谢志刚,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马宝涛,男,汉族,1982年3月28日出生,现住宁夏贺兰县。申请执行人任丘市光明门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马宝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982民初22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被执行人马宝涛支付申请执行人任丘市光明门业有限公司货款51000元;2、案件受理费538元、执行费673元由被执行人马宝涛承担。同时向被执行人送达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于五日内报告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还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一、2021年7月13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等进行了网络查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宁A×××××汽车一辆,已委托当地法院查封,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二、2021年7月13日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进行了传统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三、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等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经查,未发现有可供财产执行。四、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同日向该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五、经传票传唤被执行人未到庭,对被执行人作出拘留的决定,因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未能对其实施拘留。本案尚未实现债权5.1538万元。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通过短信约谈方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982民初2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金延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杰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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