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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帅与吉林省爱忆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4民初9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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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民初9226号
  • 案件名称

    丛帅与吉林省爱忆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丛帅;吉林省爱忆健身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4民初9226号原告:丛帅,男,汉族,1988年3月12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吉林省爱忆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西安大路171号101号房。        法定代表人:孔令新。        原告丛帅诉被告吉林省爱忆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丛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丛帅自行负担。        审判员    江佰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海双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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