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诺威电梯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清算民事裁定书(2020)浙0122破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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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浙0122破9号之二案件名称
汉诺威电梯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清算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桐庐县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审理程序
破产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汉诺威电梯有限公司管理人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一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浙0122破9号之二 申请人:汉诺威电梯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张爱国。 2020年11月25日,本院根据建德市神龙电梯配件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汉诺威电梯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汉诺威电梯有限公司的管理人。 本院查明:经管理人调查发现,汉诺威电梯有限公司现已无经营场所、无经营人员。经管理人清产核资,未发现汉诺威电梯有限公司有任何资产,无财产可供分配。本院现已裁定确认的债权总额为1710576.13元。管理人认为,汉诺威电梯有限公司的资产已明显不足以偿还债务,请求本院宣告汉诺威电梯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经管理人调查核实,汉诺威电梯有限公司无任何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汉诺威电梯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汉诺威电梯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俞明荣 审判员倪莎 审判员王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孙红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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