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艳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1民初259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民初2593号案件名称
蛟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艳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蛟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蛟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艳召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1民初2593号原告:蛟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蛟河大街10号。 法定代表人:王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锐,该公司职员。 被告:朱艳召,男,198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 原告蛟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艳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蛟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蛟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蛟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蛟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媛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东方汽车财务有限公司、邱元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524民初3344号 下一篇 王又阊、贾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122民初50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