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下花桥镇双江村村民委员会、邵阳县合山养猪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3民初26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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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3民初2600号案件名称
邵阳县下花桥镇双江村村民委员会、邵阳县合山养猪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邵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邵阳县下花桥镇双江村村民委员会;邵阳县合山养猪场案件缘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3民初2600号原告:邵阳县下花桥镇双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邵阳县下花桥镇双江村。法定代表人:刘丽群,该村主任。被告:邵阳县合山养猪场,住所地邵阳县下花桥镇双江村(原三禾村)新华组。法定代表人:李适,该养猪场经理。原告邵阳县下花桥镇双江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邵阳县合山养猪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邵阳县下花桥镇双江村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协议,由被告邵阳县合山养猪场支付原告违约金及其他损失112.5万元,且养猪场内不动产归原告所有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阳县下花桥镇双江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63元,由原告邵阳县下花桥镇双江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员 刘伯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李梦思书 记 员 陈淑媛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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