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张德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91执22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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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91执223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张德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张德明;王荣香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91执2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1871117626,住所地益阳市大通湖区河坝镇五一路北。委托代理人:李彬,男,1965年8月7日出生,住益阳市大通湖区。被执行人:张德明,男,汉族,1968年8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南县。被执行人:王荣香,女,汉族,1979年3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南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与张德明、王荣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与张德明于2021年9月2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协议履行期过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991执2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刘后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漆泽付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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