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立明、赵秋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03执1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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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03执1208号案件名称
刘立明、赵秋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益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刘立明;赵秋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03执1208号申请执行人:刘立明,男,196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被执行人:赵秋连,男,196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桃江县。申请执行人刘立明与被执行人赵秋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2020)湘0903民初3724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秋连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立明于2021年3月15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向申请执行人刘立明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3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赵秋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3月1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赵秋连无银行存款、无证券持有数额,无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赵秋连名下有车辆,但该车注册时间较长且法院暂未扣押,无法处置该车辆。本院向益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名下有房产,但是被另案已经查封。本院向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公司查询被执行人赵秋连的其他财产收益,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4月8日对将执行人赵秋连纳入了限制高消费名单。上述情况和信息,本院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刘立明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赵秋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0000元,尚有5000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赵秋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立明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熊乾坤审 判 员 李 杏审 判 员 旷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 鹏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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