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礼、王海波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2021)鲁0685民特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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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685民特79号案件名称
张明礼、王海波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招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张明礼;王海波案件缘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685民特79号申请人:张明礼,男,1967年9月9日生,汉族,居民,山东省招远市人,现住招远市。申请人:王海波,男,1978年9月10日生,汉族,居民,山东省招远市人,现住招远市。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张明礼与申请人王海波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13日经招远市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诉前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王海波于2022年1月20日前再一次性付给申请人张明礼赔偿款5000元。二、本次事故一次性处结,余不再追究。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张明礼与王海波于2021年9月13日经招远市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诉前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郭 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郑淑平书 记 员 栾小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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