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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德明、于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2执恢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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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执恢218号
  • 案件名称

    于德明、于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凤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于德明;于冲;包淑清;王文哲;孙铁岩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2执恢218号申请执行人:于德明,男,1954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申请执行人:于冲,男,1983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申请执行人:包淑清,女,1933年9月8日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被执行人:王文哲,男,1960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被执行人:孙铁岩,男性,1983年1月17日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申请执行人于德明、于冲、包淑清与被执行人王文哲、孙铁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凤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5)凤刑初字第002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文哲、孙铁岩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网络总对总及线下点对点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股权、不动产等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王文哲在中国工商银行处有退休工资,现已冻结陆拾万元。现因该案件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城市人民法院(2021)辽0682执恢218号案件的执行。审判员  袁尔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更波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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