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德明、于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2执恢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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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执恢218号案件名称
于德明、于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于德明;于冲;包淑清;王文哲;孙铁岩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2执恢218号申请执行人:于德明,男,1954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申请执行人:于冲,男,1983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申请执行人:包淑清,女,1933年9月8日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被执行人:王文哲,男,1960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被执行人:孙铁岩,男性,1983年1月17日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申请执行人于德明、于冲、包淑清与被执行人王文哲、孙铁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凤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5)凤刑初字第002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文哲、孙铁岩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网络总对总及线下点对点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股权、不动产等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王文哲在中国工商银行处有退休工资,现已冻结陆拾万元。现因该案件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城市人民法院(2021)辽0682执恢218号案件的执行。审判员 袁尔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更波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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