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1、刘某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27民初17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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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27民初1798号案件名称
刘某1、刘某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刘某1;刘某;王某;张某案件缘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27民初1798号原告:刘某1,男,197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被告:刘某2,女,1970年9月19日出生,满族,职业不详,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被告:王某1,女,1989年4月16日出生,满族,职业不详,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被告:王某2,男,1990年6月17日出生,满族,职业不详,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被告:王某3,男,1949年7月21日出生,满族,职业不详,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被告:张某,女,1950年7月6日出生,满族,职业不详,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原告刘某1与被告刘某2、王某1、王某2、王某3、张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刘某1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5050.00元,减半收取计2525.00元,由原告刘某1负担。审判员 李振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薛永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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