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兴俊、张达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983财保6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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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83财保645号案件名称
晋兴俊、张达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黄骅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晋兴俊;张达;张立水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83财保645号申请人:晋兴俊,男,196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珊,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莹,河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达,男,199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省黄骅市渤海新区。被申请人:张立水,男,1953年3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黄骅市渤海新区。申请人晋兴俊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达、张立水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晋兴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保全被申请人张达、张立水所有的价值300000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晋兴俊负担。本裁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胡志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秀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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