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蕴县蕴诚会计服务有限公司、富蕴县恒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83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4322执834号案件名称
富蕴县蕴诚会计服务有限公司、富蕴县恒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富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富蕴县蕴诚会计服务有限公司;富蕴县恒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834号申请执行人:富蕴县蕴诚会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法定代表人:候予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富蕴县恒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法定代表人:海英明,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富蕴县蕴诚会计服务有限公司与富蕴县恒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2020)新4322民初78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富蕴县恒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需向申请执行人富蕴县蕴诚会计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代理记账款70000元,诉讼费1038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汤敬新未履行法定义务。 一、本院于2021年8月3日、9月23日先后两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就八个协助查询单位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该被执行人财产查询反馈表中没有发现车辆、房产、存款、股权、保险、住房公积金的登记信息。 二、2021年9月27日本院调查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财产状况及房产状况,反馈信息为没有房产和公积金登记信息。 三、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与申请执行人富蕴县蕴诚会计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欢进行了终本约谈,2021年9月23日对被执行人富蕴县恒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海英明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通过上述查控和调查,被执行人富蕴县恒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富蕴县蕴诚会计服务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哈那提别克 阿美审判员 毛肯 哈布德力审判员 杰克森 阿迪力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轩玉珍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虎中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陕0881刑初510号 下一篇 庄河汇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乾鹿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18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