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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君、舒清海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4执9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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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4执989号
  • 案件名称

    夏君、舒清海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溆浦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夏君;舒清海;李远付;吕延贤;向长发;徐传和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4执989号申请执行人:夏君,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溆浦县。申请执行人:舒清海,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种植业从业人员,住溆浦县。申请执行人:李远付,男,198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种植业从业人员,住溆浦县。申请执行人:吕延贤,男,196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种植业从业人员,住溆浦县。申请执行人:向长发,男,1966年6月10日出生,土家族,种植业从业人员,住溆浦县。被执行人:徐传和,男,1976年3月9日出生,汉族,种植业从业人员,住溆浦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夏君、舒清海、李远付、吕延贤、向长发与被执行人徐传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湘1224民初162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徐传和返还申请执行人夏君、舒清海、李远付、吕延贤、向长发工程保证金80000元,支付资金占用费30624元,后续资金占用费按银行同期利率(0.6%)的3倍计算至保证金全部还清之日止,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缴纳案件受理费2512元、执行申请费1560元。现因申请执行人夏君、舒清海、李远付、吕延贤、向长发与被执行人徐传和成了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夏君、舒清海、李远付、吕延贤、向长发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夏君、舒清海、李远付、吕延贤、向长发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湘1224民初16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 蕾审判员 奉志辉审判员 刘继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恒嘉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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