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忠顺、张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02民初56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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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02民初5655号案件名称
陈忠顺、张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陈忠顺;张博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02民初5655号原告:陈忠顺,男,194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被告:张博,男,197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原告陈忠顺与被告张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陈忠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忠顺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毕 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许晓庆代理书记员 马梦娇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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