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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志阳、段期要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91执1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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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891执1262号
  • 案件名称

    耿志阳、段期要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耿志阳;段期要;郭灿艺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91执1262号被执行人:耿志阳,男,199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被执行人:段期要,男,199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被执行人:郭灿艺,男,199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被执行人耿志阳、段期要、郭灿艺因诈骗罪,我院于2021年4月16日作出的(2020)苏0891刑初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责令被告人耿志阳退赔人民币137404.7元,被告人段期要对其中81146.63元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郭灿艺对其中61771.99元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耿志阳、段期要、郭灿艺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退赔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财产调查,三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均不足额,其名下均无不动产、工商、公积金登记。被执行人段期要、郭灿艺名下无车辆登记。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耿志阳名下豫C×××**号车辆,查封期限至2023年9月6日。该车辆目前下落不明,暂无法扣押处置。暂未发现三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三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调查信息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退赔义务应依法按时履行。三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苏0891刑初9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海忠审判员  罗春国审判员  周 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骏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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