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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怀玉、本院刑庭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91执85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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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91执8544号
  • 案件名称

    李怀玉、本院刑庭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李怀玉;本院刑庭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91执8544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庭。被执行人:李怀玉,男,汉族,1975年11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关于本院刑庭移送执行李怀玉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91刑初10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李怀玉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移送执行人本院刑庭向本院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二、2021年6月11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三、2021年6月24日,向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在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四、2021年6月28日,向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公积金登记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登记信息;四、2021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五、2021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2021年7月13日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六、2021年7月5日、2021年8月25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七、2021年6月15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442.6元,2021年8月25日、2021年8月26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442.6元;因无法联系上被害人王蕾,故将上述执行款作为本案罚金代为扣缴;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为857000元,实际执行到位1442.6元,尚余855557.4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孟灵军审判员  王世争审判员  康绿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执行员  郭建桥书记员  刘青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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