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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某某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21民初27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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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21民初2759号
  • 案件名称

    湘潭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某某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湘潭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湘潭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某某;赵某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21民初2759号原告:湘潭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镇天易路以北、杨柳路东侧学府雅苑21栋1单元010201号。法定代表人:赖立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媛媛,湖南君子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文君,湖南君子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198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被告:赵某,女,198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住湖南省雨湖区(原湘潭县。原告湘潭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赵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后,因原告湘潭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按时交纳本案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邓赵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魏珊珊书 记 员 赵 月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的种类和交纳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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