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启祥、刘仲安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1执保4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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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1执保486号案件名称
陈启祥、刘仲安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双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陈启祥;刘仲安;禹兵香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1执保486号申请人:陈启祥,男,1972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双峰县。被申请人:刘仲安,男,1971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双峰县。被申请人:禹兵香,女,1973年8月6日生,汉族,住双峰县。关于申请人陈启祥与被申请人刘仲安、禹兵香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1321财保18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禹兵香的银行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双峰县人民法院(2021)湘1321财保188号民事裁定书已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周荣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李 妙书 记 员 黄如鹤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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