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会同县木材总公司、会同县旭阳木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5执恢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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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5执恢101号案件名称
湖南省会同县木材总公司、会同县旭阳木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会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湖南省会同县木材总公司;会同县旭阳木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5执恢10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会同县木材总公司,住所地会同县林城镇中心街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51893634880。法定代表人:陆刚,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会同县旭阳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会同县林城镇建设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5597854060D。法定代表人:唐永俊,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会同县木材总公司与被执行人会同县旭阳木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会同县木材总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225执恢1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仕友审 判 员 陶湘宁审 判 员 张太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杨 飞代理书记员 姚凯华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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