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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士芹、洪海涛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82民初49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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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82民初4974号
  • 案件名称

    姚士芹、洪海涛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任丘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姚士芹;洪海涛;任丘市锐捷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任丘市瑞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82民初4974号原告:姚士芹,女,汉族,1943年3月19日出生,现住任丘市。原告:洪海涛,男,汉族,1939年12月23日出生,现住任丘市。委托代理人:冯苏言,北京市中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洪昌,北京市中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丘市锐捷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MA0F30CW5F。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北站路南侧庆丰楼大酒店西侧。法定代表人陈青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松,河北远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丘市瑞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MA08J71M38。住所地任丘市会战南道西侧。法定代表人赵俊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旭东,河北远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士芹、洪海涛诉被告任丘市锐捷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任丘市瑞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士芹、洪海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姚士芹、洪海涛承担。审判员  苏立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 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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