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士芹、洪海涛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82民初49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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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82民初4974号案件名称
姚士芹、洪海涛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任丘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姚士芹;洪海涛;任丘市锐捷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任丘市瑞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82民初4974号原告:姚士芹,女,汉族,1943年3月19日出生,现住任丘市。原告:洪海涛,男,汉族,1939年12月23日出生,现住任丘市。委托代理人:冯苏言,北京市中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洪昌,北京市中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丘市锐捷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MA0F30CW5F。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北站路南侧庆丰楼大酒店西侧。法定代表人陈青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松,河北远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丘市瑞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MA08J71M38。住所地任丘市会战南道西侧。法定代表人赵俊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旭东,河北远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士芹、洪海涛诉被告任丘市锐捷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任丘市瑞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士芹、洪海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姚士芹、洪海涛承担。审判员 苏立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 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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