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桂英、梁名来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2执16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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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2执1679号案件名称
吴桂英、梁名来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吴桂英;梁名来;董淑琴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2执1679号申请执行人:吴桂英,女,196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梁名来,男,198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董淑琴,女,195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桂英与被执行人梁名来、董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津0112执1679号案件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宝晶审 判 员 王岩强审 判 员 叶程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冯 程书 记 员 万富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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