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庆梅、周伊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902执245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桂0902执2450号案件名称
廖庆梅、周伊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玉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廖庆梅;周伊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902执2450号申请执行人:廖庆梅,女,汉族,1981年4月5日出生,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被执行人:周伊,女,汉族,1986年5月14日出生,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申请执行人廖庆梅与被执行人周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902民初5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把上述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实现的债权为12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波审判员 钟梅审判员 陈昂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陈浩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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