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廖庆梅、周伊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902执245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902执2450号
  • 案件名称

    廖庆梅、周伊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玉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廖庆梅;周伊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902执2450号申请执行人:廖庆梅,女,汉族,1981年4月5日出生,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被执行人:周伊,女,汉族,1986年5月14日出生,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申请执行人廖庆梅与被执行人周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902民初5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把上述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实现的债权为12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波审判员  钟梅审判员  陈昂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陈浩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