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战争、将亚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02执489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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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02执4896号之一案件名称
吴战争、将亚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亳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吴战争;将亚飞;王满意;颜威威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02执48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战争,男,198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将亚飞,男,1991年2月3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王满意,男,198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颜威威,男,1993年7月1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关于吴战争与将亚飞、王满意、颜威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皖1602民特22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吴战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00000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将亚飞、王满意、颜威威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将亚飞、王满意、颜威威名下的财产进行查找。经查明,被执行人王满意名下有皖S×××××号长安牌车一辆,本院已轮候锁定该车,车辆暂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将亚飞、王满意、颜威威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将亚飞、王满意、颜威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名单,对被执行人将亚飞、王满意、颜威威进行失信惩戒及限制高消费。本案未执行到位100000元,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将被执行人将亚飞、王满意、颜威威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吴战争,吴战争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柏永生审判员 吕迎迎审判员 曹友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剑峰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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