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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继奎、翟夫堂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81执230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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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81执230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何继奎、翟夫堂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新沂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何继奎;翟夫堂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81执23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继奎,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翟夫堂,男,196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何继奎与翟夫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苏0381民初84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翟夫堂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何继奎借款本金10.2万元及利息(以10.2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翟夫堂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何继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在外地,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翟夫堂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无证券及股票信息。2.查明被执行人翟夫堂名下无房产。3.查明被执行人翟夫堂名下无车辆。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五、于2021年9月14日,再次进行了“总对总”网络查控,仍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104,340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苏0381执230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何继奎发现被执行人翟夫堂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先胜审 判 员 曹 伟审 判 员 史玉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项崇宇书 记 员 胡亚洲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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