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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某、阿某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6执保6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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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026执保663号
  • 案件名称

    哈某、阿某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昭苏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昭苏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哈某;阿某
  • 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6执保663号申请人:哈某,女,1969年7月10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昭苏县。    被申请人:阿某,男,1961年1月10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昭苏县。    申请人哈某与被申请人阿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哈某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的财产一只羊(估价一千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阿某的财产一只羊(估价一千元),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30.00元,由申请人哈某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    审判员    玛依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多斯布力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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