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李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102执54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102执547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李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盘锦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李义;李小梅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102执5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辽河北路163号。负责人:邱海涛,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明伟,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职员,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执行人李义,男,197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被执行人李小梅,女,1974年6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义、李小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辽1102民初11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义、李小梅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149,809.16元及利息,诉讼费1,656.50元、执行费2,159.00元。由于被执行人李义、李小梅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义、李小梅的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现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辽1102民初1168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终结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晓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丽丽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