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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红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信用卡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民终15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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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民终1529号
  • 案件名称

    肖红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信用卡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肖红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
  • 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民终15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肖红波,女,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蓝田办事处交通路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氐星路3号。负责人:易松寿,该行行长。上诉人肖红波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21)湘1302民初4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肖红波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肖红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肖红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53元,减半收取176.50元,由肖红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颜征求审判员  易伟军审判员  曾永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 薇附相关法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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