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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鹏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黔0281刑初5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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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281刑初558号
  • 案件名称

    余鹏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盘州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余鹏
  • 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黔0281刑初558号公诉机关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鹏,男,1998年2月24日出生于贵州省盘州市,彝族,中专文化,工人,住贵州省盘州市。2021年7月2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XX市XX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被盘州市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同年9月15日被本院解除取保候审。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辩护人余兰娟,贵州贤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刑诉[2021]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鹏犯危险驾驶罪,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9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7月20日,被告人余鹏酒后驾驶贵A×××××号小型汽车搭乘孔某、桑某,从盘州市坪地乡雨格往普古方向行驶,行驶至雨格宾馆开房后,19时许,在坪地乡云上村三组被害人李某家门口起步时,碰撞李某家卷帘门致卷帘门受损道路交通事故,驾车往普古方向逃逸致右侧车轮掉在公路排水沟内,车辆被抬出路面后车主陇某将车开回家,22时许,余鹏被XX市XX局民警查获。2021年7月23日,经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鉴定,余鹏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83.86mg/100ml。2021年8月4日,经XX市XX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余鹏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鹏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赔偿谅解的酌情从轻处罚情节。认定的证据有被告人余鹏的供述,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孔某、陇某、桑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及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协议书及谅解书,查获经过,户籍信息等。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余鹏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余鹏对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鹏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余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给予从宽处理;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从重处罚。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余鹏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认罪态度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提出家中有幼儿需要抚养,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27日起至2021年10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支兰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蒋 斌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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