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宏伟、澄城县冯原镇存柱农资店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5执保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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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执保77号案件名称
王宏伟、澄城县冯原镇存柱农资店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澄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王宏伟;澄城县冯原镇存柱农资店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5执保77号 申请执行人:澄城县XX镇XX店,住所地:澄城县XX镇XX街。经营者:罗存柱。被执行人:王宏伟,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黄龙县。申请执行人澄城县XX镇XX店与被执行人王宏伟财产保全执行一案,本院依据(2021)陕0525民初192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宏伟的银行账户存款,该案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澄城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5民初1924号民事裁定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博审 判 员 王 海 杰审 判 员 郑 建 成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雷 秦 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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