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红艳、湘西自治州炼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3126执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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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3126执269号案件名称
张红艳、湘西自治州炼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古丈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张红艳;湘西自治州炼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易方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3126执269号申请执行人:张红艳,女,1971年1月21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古丈县。被执行人:湘西自治州炼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古丈县古阳镇老塘坊24号。法定代表人:易方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易方文,男,1951年10月21日出生,土家族,企业经营者,住湖南省吉首市。申请执行人张红艳与被执行人湘西自治州炼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易方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古丈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9)湘3126民初26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湘西自治州炼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易方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红艳于2021年4月08日请强制执行,请求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红艳与被执行人湘西自治州炼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易方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湘西自治州炼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易方文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返还借款375,000元,并承担执行费之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9日,通过总对总和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房屋、车辆、证券、船舶、互联网银行等财产状况,并查询了被执行人民政、工商等信息;网络冻结了被执行人开户行为湖南吉首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古丈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两个银行账户;于2021年9月22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和理财产品,发现被执行人无相关财产信息;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经本院传唤,被执行人未到庭。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湘西自治州炼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易方文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红艳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湘西自治州炼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易方文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红艳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洪波审判员 王锡专审判员 张 开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向铠浩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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