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中立刑事一审刑事通知书(2021)冀0111刑初20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111刑初206号案件名称
崔中立刑事一审刑事通知书审理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崔中立案件缘由
过失致人死亡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21)冀0111刑初206号崔中立: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经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交付执行。你在缓刑考验期间,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如违反上述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缓刑考验期间:自2021年9月24日起,至2022年9月23日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此联交给罪犯本人收执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王谢静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05执12014号之一 下一篇 宋建辉、谢大为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2执29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