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文秀、田风英等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406财保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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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06财保155号案件名称
韩文秀、田风英等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邯郸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韩文秀;田风英;闪永太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06财保155号申请人:韩文秀,女,汉族,1949年4月29日出生,住邯郸市峰峰矿区。委托代理人:韩秀昌,男,汉族,1952年6月13日出生,住邯郸市峰峰矿区。被申请人:田风英,女,汉族,1962年10月25日出生,住邯郸市峰峰矿区。被申请人:闪永太,男,1962年4月19日出生,住邯郸市峰峰矿区。申请人韩文秀与被申请人田风英、闪永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韩文秀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查封被申请人田风英、闪永太在人社局社保中心的退休金、社保卡和银行卡里的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金额为80000元。申请人韩文秀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80000元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韩文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田风英、闪永太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80000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胡爱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雨聪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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