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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文秀、田风英等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406财保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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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06财保155号
  • 案件名称

    韩文秀、田风英等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邯郸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韩文秀;田风英;闪永太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06财保155号申请人:韩文秀,女,汉族,1949年4月29日出生,住邯郸市峰峰矿区。委托代理人:韩秀昌,男,汉族,1952年6月13日出生,住邯郸市峰峰矿区。被申请人:田风英,女,汉族,1962年10月25日出生,住邯郸市峰峰矿区。被申请人:闪永太,男,1962年4月19日出生,住邯郸市峰峰矿区。申请人韩文秀与被申请人田风英、闪永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韩文秀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查封被申请人田风英、闪永太在人社局社保中心的退休金、社保卡和银行卡里的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金额为80000元。申请人韩文秀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80000元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韩文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田风英、闪永太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80000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胡爱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雨聪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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