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集市乐泰物业有限公司、陈彦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81民初33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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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81民初3329号案件名称
辛集市乐泰物业有限公司、陈彦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辛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辛集市乐泰物业有限公司;陈彦洋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81民初3329号原告:辛集市乐泰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辛集市北区朝阳路明珠花园西院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1MA08WQ0R0X。法定代表人:赵建明,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萌萌,男198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该公司员工。被告:陈彦洋,男,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原告辛集市乐泰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彦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经诉前调解,原告辛集市乐泰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原告辛集市乐泰物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辛集市乐泰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刘铁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核对位置]书记员 张 俏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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