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支行、石凤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321执13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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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321执1301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支行、石凤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支行;石凤金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321执13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支行,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负责人:马艳丽。被执行人:石凤金,男,1979年3月26日生,汉族,现不知去向。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支行申请执行丆凤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20)黑0321民初6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139.56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50元、律师代理费3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石凤金未履行给付义务。经本院案管系统线上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开户记录,但存款余额较小,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对余额较小的开户账户采取扣划措施。被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车辆管理机构有车辆信息登记,鲁KLF3**号本田牌车辆1台,申请人以申请执行标的较小且外地车辆也无法提供车辆下落为由,不申请采取查封措施。被执行人无企业工商登记信息。经本院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5日再次网络查控,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支行对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该行不能出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的书面申请,理由是该行无权擅自出具和解协议、申请终结执行、解除失信等不利于鸡东支行权益实现的法律文书。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石凤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认为,本案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应依法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21年9月26日被执行人石凤金应履行执行标的1139.5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20)黑0321民初6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云升审判员 王学军审判员 邵 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晓倩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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