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玛次仁、吴金曲扎定金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藏0421执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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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藏0421执44号案件名称
米玛次仁、吴金曲扎定金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工布江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工布江达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米玛次仁;吴金曲扎案件缘由
定金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藏自治区工布江达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藏0421执44号申请执行人:米玛次仁,男,1981年12月18日出生,藏族,户籍地西藏自治区贡嘎县,无固定住所,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吴金曲扎,男,1988年2月12日出生,藏族,户籍地西藏自治区工布江达县,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米玛次仁与被执行人吴金曲扎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9月15日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000.0元,余款24000.0元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15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一、被执行人吴金曲扎向申请执行人米玛次仁支付债务24000.0元。二、支付方式:于2021年10月30日支付1000.0元;余款23000.0元于2021年11月起每两个月支付2000.0元,直至付清全部债务。三、期间被执行人如有其他收入需支付上述债务,并从总债务中扣除。四、执行费275.0元由被执行人吴金曲扎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藏0421民初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旺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边巴次仁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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