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义辉、贺吉林等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26执保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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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26执保422号案件名称
王义辉、贺吉林等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王义辉;贺吉林;尚红卫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26执保422号申请保全人:王义辉,男性,汉族,1975年3月15日出生,住平原县;被保全人:贺吉林,男性,汉族,1968年12月21日出生,住平原县;被保全人:尚红卫,男性,汉族,1966年11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因王义辉与贺吉林、尚红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原县人民法院2021年8月24日生效的(2021)鲁1426民初2297号民事裁定书,保全申请人王义辉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贺吉林、尚红卫名下11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尚红卫在工行山东省德州平原支行的账户存款11万元,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晓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白华鹏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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