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新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凤宾;孙艳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422执2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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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22执280号案件名称
辽宁新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凤宾;孙艳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辽宁新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凤宾;孙艳武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0422执280号申请执行人:辽宁新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宾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田继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闫凤宾,男,1963年6月9日出生,住新宾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孙艳武,女,1981年11月29日出生,住新宾满族自治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新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闫凤宾、孙艳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为375,899.70元,其中,本金294,982.24元,利息77,474.46元,及从2019年3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实际拖欠的本金数额为基数按年利率11.7%给付利息,执行费5,539.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拍卖二拍流拍后,申请执行人辽宁新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以二拍流拍价格403,490.75元接收流拍物以物抵债,余款申请执行人辽宁新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一次性了结此案,执行费5,539.00元由申请执行人辽宁新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代理审判员 王慧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 欣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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