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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毅与李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101民初78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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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01民初7888号
  • 案件名称

    孙毅与李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孙毅;李辉辉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101民初7888号原告:孙毅,女,196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被告:李辉辉,男,196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原告孙毅与被告李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辉辉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15000元;2.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原告的表兄。自2019年6月28日开始,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截至2020年6月23日,共计借款17笔,金额215000元。现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被告均不予回复。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提起诉讼。李辉辉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李辉辉与孙毅系表兄妹关系,李辉辉因资金周转,多次向孙毅借款。其中,2019年6月28日,孙毅通过微信转予李辉辉5000元;2019年7月9日,转予李辉辉1000元、2000元;2019年7月10日,转予李辉辉7000元;2019年7月11日,转予李辉辉30000元;2019年7月12日,转予李辉胡15000元;2019年8月9日,转予李辉辉10000元;2019年8月13日转予李辉辉10000元;2019年8月23日,转予李辉辉10000元;2019年12月4日,转予李辉辉5000元;2020年3月12日,转予李辉辉5000元;2020年4月16日,分别转予李辉辉30000元、20000元;2020年4月17日,分别转予李辉辉20000元、30000元;2020年6月23日转予李辉辉15000元。庭审中,孙毅出示手机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李辉辉向其借款过程,其中李辉辉多次以急用钱为由要求孙毅对其进行转账。上述事实,有微信转账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相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根据孙毅所提供的证据,李辉辉因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孙毅借款,孙毅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共计支付借款215000元,双方之间形成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故孙毅在给予李辉辉合理期限后可以随时要求李辉辉偿还借款。故孙毅要求要求李辉辉偿还借款本金215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辉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孙毅欠款2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63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李辉辉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耿侃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成竹书 记 员 李晔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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