缙云县东方镇周会南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杭州原景建设环境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122民初245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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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122民初2457号之一案件名称
缙云县东方镇周会南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杭州原景建设环境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缙云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缙云县东方镇周会南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杭州原景建设环境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122民初2457号之一 原告:缙云县东方镇周会南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东方镇周升塘村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122MA2E22G1XM。 经营者:周会南,男,1970年7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红岩村7组48号。 被告:杭州原景建设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新丰路199号商会大厦D座27楼2701室。 法定代表人:孟林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缙云县东方镇周会南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杭州原景建设环境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缙云县东方镇周会南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缙云县东方镇周会南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缙云县东方镇周会南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3988元,减半收取计199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445元,均由原告缙云县东方镇周会南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张国琴 二O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麻杨炜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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