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虹与彭波,彭术凡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2021)渝0117执14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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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7执1472号案件名称
唐虹与彭波,彭术凡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唐虹;彭波;彭术凡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7执1472号 申请执行人:唐虹,女,196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彭术凡,男,195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彭波,男,1979年6月18日出生 ,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申请执行人唐虹与被执行人彭术凡、彭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作出 (2019)渝0117民初4845号民事判决,判决:由被告彭术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唐虹返还借款本金4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8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二、被告彭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彭波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彭术凡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60元,由被告彭术凡、彭波负担。该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彭术凡,彭波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唐虹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被执行人财产举证表、执行风险提示书,要求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告知执行风险。2021年8月25日,申请执行人唐虹与被执行人彭术凡、彭波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一、由被执行人彭波、彭术凡给付申请执行人本金及利息等合计27万元;此款于2021年9月15日前支付给唐虹12万元,剩余15万元于2022年8月31前付清,不再计算利息;如未按时支付,本案恢复到原判决执行;二、本案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由本案被执行人彭波承担;三、由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账号的查封;四、由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不将被执行人彭术凡、彭波限制高消费。现该协议正在履行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21)渝0117执147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刘小冬 审 判 员 秦 艳 审 判 员 陈道兵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卓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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