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与阳辉君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03执2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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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执2442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与阳辉君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阳辉君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03执24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永路51号。负责人:龚飞龙,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阳辉君,男,198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阳辉君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做出的(2021)湘1103民初2932号民事调解书。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阳辉君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湘1103民初293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承办人:张**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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