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县龙华物业有限公司、杨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210民初39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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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210民初3937号案件名称
芜湖县龙华物业有限公司、杨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芜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芜湖县龙华物业有限公司;杨飞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210民初3937号原告:芜湖县龙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县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天地城市花园02幢101室,组织机构代码913402215757211243。法定代表人:李小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凤,公司员工。被告:杨飞,男,汉族,1981年1月9日,安徽省芜湖市人,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原告芜湖县龙华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杨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芜湖县龙华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县龙华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芜湖县龙华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卢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朱 晨书 记 员 昌文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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