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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县龙华物业有限公司、杨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210民初39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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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210民初3937号
  • 案件名称

    芜湖县龙华物业有限公司、杨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芜湖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芜湖县龙华物业有限公司;杨飞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210民初3937号原告:芜湖县龙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县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天地城市花园02幢101室,组织机构代码913402215757211243。法定代表人:李小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凤,公司员工。被告:杨飞,男,汉族,1981年1月9日,安徽省芜湖市人,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原告芜湖县龙华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杨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芜湖县龙华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县龙华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芜湖县龙华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卢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朱 晨书 记 员  昌文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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