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航建筑安装有限公可于三原县xx局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22民初22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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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2民初2230号案件名称
陕西中航建筑安装有限公可于三原县xx局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城固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三原县公安局;陕西中航建筑安装有限公可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城 固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22民初2230号 原告:陕西某某某某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城固县。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炯,系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三原县某某某,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 负责人:张某,系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某某某某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三原县某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某某某某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某某某某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影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陕西某某某某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288元,减半收取6144元,由原告陕西某某某某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王亚琳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 官 助理 刘 娜 书 记 员 贺亚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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