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继招、杨冠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37民初1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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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37民初1250号案件名称
朱继招、杨冠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博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朱继招;杨冠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37民初1250号原告:朱继招,男,198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博野县。被告:杨冠军,男,196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清苑区。原告朱继招与被告杨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朱继招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继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继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58元,由原告朱继招负担。审判员 周文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吴兰静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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