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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青岛分中心、赵文学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281执39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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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281执3980号
  •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青岛分中心、赵文学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胶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青岛分中心;赵文学
  • 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281执3980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青岛分中心,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22号黄金广场南楼中信大厦B座9楼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MA3CD39Y8M。委托代理人:曹择钰,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文学,男,汉族,1985年3月8日生,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青岛分中心与被执行人赵文学信用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青岛分中心与被执行人赵文学已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胶州市人民法院(2021)鲁0281执3980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不能按时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瑞国审判员  任吉梅审判员  盛 磊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韩 伟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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