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艳妮追缴违法所得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03执754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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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03执754号之三案件名称
梁艳妮追缴违法所得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宝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梁艳妮案件缘由
追缴违法所得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03执754号之三移送执行部门: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梁艳妮,曾用名梁岁桃,化名严文,女,汉族,1965年8月17日生,家住宝鸡市渭滨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梁艳妮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本院(2020)陕0303刑初15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梁艳妮逾期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交纳违法所得6535126元,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梁艳妮在华夏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的保费及余额2511040。87元,其丈夫赵晓杰在安邦财险公司共赢三号综合保险200000元,扣划梁艳妮银行账户存款52862.15元。被执行人梁艳妮名下的冀AXXXXX宝马X5小轿车一台,拍卖价款381280元,以上共计3152732.02元。支付评估、拍卖等费用30005元,余款已上交财政。被执行人梁艳妮名下位于秦皇岛北戴河新区戴河大街85号临海听涛小区2号楼1907号公寓房一套,评估价71.25万元,该房屋流拍,已上交财政。本院网络查询,再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梁艳妮名下的其他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及房产、车辆,线下查询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梁艳妮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梁艳妮现在监狱服刑,无履行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303执75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梁艳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有隐匿、转移财产等情形的,本院依法恢复执行予以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海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炳林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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