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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万国广告有限公司、杨文学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03执5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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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03执588号
  • 案件名称

    朝阳万国广告有限公司、杨文学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
  • 当事人

    朝阳万国广告有限公司;杨文学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03执588号申请执行人:朝阳万国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中山大街四段一号。法定代表人:李德凤,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晓辉,该公司经理,男,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杨文学,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建平县。朝阳万国广告有限公司与杨文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1303民初4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因杨文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朝阳万国广告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文学给付欠款7,430元及案件受理费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杨文学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银行理财、保险理财、公积金、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扣划了被执行人杨文学名下建设银行存款807.79元、中信银行存款178.53元,冻结了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额度7500元,但因余额不足及政策原因无法扣划。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张殿志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张 磊书 记 员  曹洪霖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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