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义莲、安康市鹿艺全案室内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9执6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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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9执617号案件名称
熊义莲、安康市鹿艺全案室内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白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熊义莲;安康市鹿艺全案室内设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9执617号申请执行人:熊义莲。委托代理人:王汝申。被执行人:安康市鹿艺全案室内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熊义莲与被执行人安康市鹿艺全案室内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21)陕0929民初8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熊义莲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29执617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两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祥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崔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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