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石文友、范作斌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81执196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执1967号
  • 案件名称

    石文友、范作斌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蛟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石文友;范作斌;石文有
  • 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281执1967号范作斌、石文有:石文友与范作斌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事项为一、范作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石文有医疗费32,768.3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00元(26天×50元/天)、护理费1,607.76元(29天×55.44元/天)、误工费1,258.66元(26天×48.41元/天),合计36,934.76元的80%,即29,547.81元。扣除被告已经给付的2,500.00元后,被告范作彬应赔偿原告石文有27,047.81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0.00元,由原告负担50.00元,由被告负担200.00元。经本院执行,已扣划范作斌账户内存款27556.81元至蛟河市人民法院账户,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本院(2009)蛟民一初字第1533号石文友与范作斌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