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文友、范作斌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81执19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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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执1967号案件名称
石文友、范作斌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蛟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石文友;范作斌;石文有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281执1967号范作斌、石文有:石文友与范作斌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事项为一、范作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石文有医疗费32,768.3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00元(26天×50元/天)、护理费1,607.76元(29天×55.44元/天)、误工费1,258.66元(26天×48.41元/天),合计36,934.76元的80%,即29,547.81元。扣除被告已经给付的2,500.00元后,被告范作彬应赔偿原告石文有27,047.81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0.00元,由原告负担50.00元,由被告负担200.00元。经本院执行,已扣划范作斌账户内存款27556.81元至蛟河市人民法院账户,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本院(2009)蛟民一初字第1533号石文友与范作斌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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