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勇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81执18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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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81执1832号案件名称
姜勇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醴陵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姜勇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81执1832号移送庭室:醴陵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姜勇,住湖南省。被执行人姜勇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湘0281刑初45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对被执行人姜勇处罚金5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醴陵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移送执行。本院作出如下执行行为:一、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通过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姜勇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期履行;二、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姜勇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无工商、证券、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本院依法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收益类保险情况,被执行人未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收益类保险;四、本院依法向岳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五、本院依法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岳阳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被执行人无公积金账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姜勇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截至2021年9月18日,本案应执行标的5000元,已执0元,尚未执行500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21)湘0281执1832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峰审判员 余向阳审判员 唐力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宇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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